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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0年1月4日起可办理全国通用养老险“存折” [打印本页]

作者: ch8enyg    时间: 2014-11-24 14:03
标题: 2010年1月4日起可办理全国通用养老险“存折”
  深圳新闻网讯深圳市社保局昨收到国务院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后,立即发出《致广大参保人的一封信》。据了解,我市参保人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明年1月4日起到深圳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就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我市按国家政策于1月1日起停办退保手续。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可双转移
  昨天,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说,深圳早就想把参保人参保金转出去,但因全国政策不统一,有的地方不能接收,有的地方则没有建立社保制度,因此广大员工要离开深圳,只能选择退保。
  深圳的养老保险约580万参保人中,有400多万是非深户籍。不少外来工频繁参保退保,将来的退休权益肯定会受影响。据统计,近几年退保和转移的每年有80万左右,多的时候则接近100万人次。而一旦选择退保,意味着结束在深圳的养老保险关系,从而影响他们今后领取退休金。按照《转移办法》规定,在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采取个人账户(含本息,下同)和统筹基金双转移的模式。
  下月1日后无法退保
  新政策的出台将使我市退保的情况有所改变。《转移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也就是说,从2010年1月1日起,要流动就业的员工将不能选择退保。”秦群力告诉记者,我市从1998年以来,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养老保险金,按照新办法转出去,我市的社保基金有可能会亏,“但即使是亏了,也是用于参保人身上,值得做。”该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特别是广大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主要体现在,首先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走,在哪里参保都管用,确保参保人年老时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次是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转移金额增加了,在计算养老待遇时不吃亏;第三,农民工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如果决定不在城里工作,养老保险还可和新农保衔接。转移接续需领养老保险“存折”
  秦群力解释说,参保人流动就业,明年1月1日起需要到市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凭这张全国通用的社保“存折”就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年1月4日起可办理。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只需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提交社保“存折”,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相关手续,都由新旧参保地的社会经办机构来完成,参保人无需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在两地往返奔波。此外,若社保“存折”遗失了参保人也无需担心,市社保局将保留资料待参保人查询。
  解疑
  问: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走什么流程?
  答: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
  问: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如何双转移?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地方“粮票”正式变为全国“粮票”。
  问:对于目前暂未建立新农保而又不想在深圳工作的员工将如何处理养老保险?
  答:这部分员工可将社保保留在深圳,转入地何时建立起新农保何时再转移。(记者孙妍实习生陈巧玲)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链接
  养老保险转接最慢45日内办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变化
  养老保险施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缴费形成,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现有政策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
  实际执行中,有的地方出台一些限制条件,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
  最新政策
  参保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内,统一转移办法,分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再次跨省转移被明确;添加农民工转移规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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