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去世之后钱会“充公”,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解释,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一、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其档案所在单位提出审核原工作时间的申请。
1、档案仍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可向原单位提出;处于失业状态的,也可由单位先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后,再向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提出。
2、档案在现用人单位的,向现用人单位提出;
3、档案在挂靠单位的,向挂靠单位提出;
4、档案在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的,向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提出;
5、档案在其它单位的,向档案保管单位提出。
申请原工作时间审核时正在我市参保缴费的非本市户籍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档案在外地的,由其向现参保缴费的单位提出申请(由现参保单位调档送审);现参保缴费单位没有档案管理权的,由申请人向参保单位所在区、县级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如需要向外地调档,由区、县级市受理机构发调档函)。
※※申请人需向档案所在单位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档案所在单位须核对原件)。
二、档案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的档案资料,如实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下称《一次性缴费审核表》)后,连同其个人档案送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审核(具体受理部门和地址见附表)。
※※送审时需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2、个人档案原件;3、《一次性缴费审核表》(一式四份)。
退休前出境定居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部门名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退休前出境定居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办理条件
职工符合申领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须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并确认当月扣款成功,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携带有关材料前来办理
所需材料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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