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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开采的采场或矿块内,除必须保留的矿柱以外的应予回采的矿体或已采空部分。前者称为采准矿房或回采矿房,后者称采空矿房。煤矿中则称煤房。 采场内除掉所留矿柱部分,即为矿房。矿房和矿柱交互布置,矿柱为圆形、矩形或条带形,排列规则。通常矿房宽6~12m,矿柱宽3~6m。顶板稳固性稍差,矿石价值低或开采结束后采空区作地下建筑物用时,采用条带形连续矿柱。矿柱一般不再回采,常占矿量的15~40%。本法优点是采准工作量小,采矿强度大,劳动生产率高,采矿成本低,矿石贫化率小,缺点是矿石损失大,适用于开采围岩和矿石都稳固的水平或缓倾斜矿床。 本法在美国应用最多,产量占大中型非煤矿山开采总量的60%。中国一些汞矿、磷矿、锑矿和粘土矿等采用本法。近年来应用锚喷支护和各类高效率自行回采设备,提高了采矿强度,改善了安全条件,降低了对围岩稳固性的要求,开采厚度个别可超过30m。开采较贵重矿床时,回采部分矿柱或用混凝土柱代替矿柱,以降低矿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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